数字货币近年来发展迅速,不过在证券属性的界定上存在诸多难题。我国的《证券法》所采用的传统模式,无法准确判断出数字货币的证券属性。美国的豪威测试能否肩负起界定数字货币证券属性的重要使命?让我们展开深入探讨。
数字货币发展逻辑
数字货币的发展有着自身的历程。起初,像比特币这类“支付型代币”开启了新的时代。随后,“证券型代币”和“效用型代币”先后出现。接着,“稳定币”也诞生了。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基础交易结构,比如比特币是用于支付的,稳定币是与法定货币挂钩以稳定价值的。理清这些不同的特点,有利于对后续的证券属性进行分析。
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,用途差异很大。支付型代币可像现金那样,主要用于交易;证券型代币类似传统股票,能带来相应权益;效用型代币更侧重于在特定场景中使用。每一类数字货币背后的法律关系既复杂,又各不相同,这既增加了判断其证券属性的难度,也凸显了进行研究的必要性。
我国定义模式困境
我国《证券法》采用了“立法列举”与“行政认定”相互融合的方式。这种方式在传统金融产品领域是可行的,但面对复杂的数字货币时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了。一方面,立法列举无法将所有数字货币的各种形态都一一列举出来;另一方面,行政认定也存在一定的时间上的滞后性。
这导致在判断数字货币是否具有证券属性时,缺乏明确的标准。许多新出现的数字货币形态不在列举范围内,并且行政认定需要时间,可能会错失监管时机,从而引发市场乱象,这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。
豪威测试优势
美国法中的豪威测试具有更灵活的特性,能够处理数字货币证券属性的判断事宜。它借助一系列的要素来对事物是否属于证券展开分析,不会被固定的形态所束缚,而是能够依据不同数字货币的特点给出相应的判断。
对于某些属于权益类的数字货币,我们可以从投资这个角度、收益这个角度等去分析它是否构成证券。在当下越发复杂的数字货币市场里,这种灵活性是很重要的,它能够紧跟创新的步伐,避免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。
豪威测试局限性
不是所有的数字货币都能凭借豪威测试轻易地明确其证券属性。像支付型代币,因为它的主体比较复杂,而且技术协议难以进行更改,所以在豪威测试中,对“他人”以及“努力”这两个要素的认定是很困难的。
存在“双重代币”的属性问题。其中有部分代币兼具证券型与效用型的特点。豪威测试难以对这类代币进行应对。需要借助其他要件来辅助。这显示出豪威测试不是万能的,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。
监管协调建议
数字货币或许会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来管理。因此需要借鉴适用于其他证券类型的界定方式,如同在里弗斯测试中提及的“其他金融监管的投资者保护程度”那样。
引入这种参考有助于加强监管协调,从而避免各机构出现重复监管的状况,同时也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。只有各机构共享信息并且明确自身职责,数字货币市场才能够实现规范有序的状态。
证券定义模式完善
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产品的复杂度在持续提升,有必要修改证券定义模式,该模式以“立法列举”为主要方式,同时以“行政认定”为辅助方式。并且,新增的要件要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法例相符合。
完善“行政认定”的配套制度是很重要的。要依据金融产品的特性,去实施具有差异的信息披露要求。如此一来,就能够让不同的数字货币在公平的基础之上接受监管,进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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